36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規定?
(A)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B)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C)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D)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代號:4514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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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9), C(22), D(428), E(0) #109066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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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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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38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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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 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 定人拜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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