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B)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C)曾對兒童身心虐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D)家族成員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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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67), C(56), D(1838), E(0) #886145

詳解 (共 2 筆)

#1161214

26-1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D)家族成員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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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已修法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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