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 約 20 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 的梁柱壓死。乙的友人丁聽聞乙宅失火,以為乙仍在屋內,便奮不顧身衝進火場救乙。丁進入火場, 雖然自知屋內已經充滿濃煙,但僅使用一般棉質口罩罩住口鼻。丁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關於甲之 行為的犯罪評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B)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C)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據此排除 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D)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可據此排 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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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8)
依據刑法老師(榮律師)之見解,他認為本題只須回歸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基本定義即可輕鬆解決。 打擊錯誤:是因果歷程之誤認;客體錯誤是對客體的誤認。 而這個案例,甲放火,想殺死乙,卻殺死丙,即是對於因果歷程之誤認,自應論打擊錯誤,故A正確。 --------------------------------------------------------------------------------------------------------------- 以下為本人淺見。 按犯罪之成立,應具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構成要件部分則有主體、行為、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結果等。 而客觀歸責部分則可區分為製造法不容許風險、風險實現(具常態關聯)、風險實現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而主觀構成要件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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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今年要上榜 高三下 (2021/08/27)

(A)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甲原本要用放火的手段燒死乙,卻造成樑柱倒塌壓死丙(錯誤的原因發生於著手後),此即為手段的失誤(技術差),使結果發生在預期的客體外,屬於打擊錯誤。


(B)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甲原本要用放火的手段燒死乙,卻造成丁進入火場被燒死打擊錯誤。


•區別標準

客體錯誤:著手前未瞄準目標客體

打擊錯誤:著手時或著手後已瞄準目標客體


(C)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據此排除 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被害人自我負責被害人因自己從事冒險行而受法益侵害

(D)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可據此排 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消防員丙救火為專業人員負責的範疇


4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9/12)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B應為打擊錯誤

C應為可能可以成立重大偏異,但不管如何都不生結果無法避免之問題。

本案,甲只要盡規範賦予之義務不要放火,丁就不會死亡了,怎麼會有結果不能避免之問題呢?
(結果不能避免又稱為無效義務)

結果不能避免之例子:雇主未將山羊毛消毒,即將之交付給工廠工人, 最後工人感染病毒而亡;惟即便依規定消毒,亦無法殺死病毒使工人不死亡。此時雇主雖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未消毒)但風險因此案結果無可避免而未實現,故雇主不因受客觀歸責。


D應為他人專屬負責、自我負責、超過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消防員救火沒有重大因果偏離)

28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