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若未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乙,則甲與丙間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丙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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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171), C(97), D(267), E(0) #393727

詳解 (共 5 筆)

#837647
(D)民881-6: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37
0
#1007322

(A)民297: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民296: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C)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28
1
#835208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但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已變成普通抵押權.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ß(有但書)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ß(無但書)

 

 因題目要求選最正確的答案, 故只好選答案比較沒問題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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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0414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7
1
#744833
D 為什麼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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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8318
未解鎖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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