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為現受僱於我國某一僱用未滿 5 人事業單位之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以本人作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B)甲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C)甲經主管機關審查其工作性質核定後亦得參加勞工保險
(D)甲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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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2104), C(415), D(39), E(0) #1473565
統計: A(439), B(2104), C(415), D(39), E(0) #1473565
詳解 (共 3 筆)
#1643969
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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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709
| 第 8 條 |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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