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縣(市)議會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之出席,得票須達出席總數多少為當選?
(A)應有議員總額過二分之一之出席,得票須達出席總數過二分之一
(B)應有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得票須達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C)應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得票須達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D)應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得票須達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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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109), C(132), D(23), E(0) #3225324

詳解 (共 2 筆)

#6150403

第 4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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