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市議員於當選前,曾承繼家族企業之經營權,長期擔任董事職務。對此種地方議員兼職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為無給職
(B)地方議員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經營者
(C)地方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D)地方議員應立即辭去董事職務,該企業亦應停業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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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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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議員為無給職內政部 97.04.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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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1.直轄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