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辦理相關服務,協助身障者參與社會,下列何 者不屬於服務範圍?
(A)婚姻與生育輔導
(B)公平之政治參與
(C)休閒與文化活動
(D)社會宣導與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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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195), C(87), D(151), E(0) #627372
統計: A(764), B(195), C(87), D(151), E(0) #627372
詳解 (共 4 筆)
#917155
(A)婚姻與生育輔導為第50條 個人支持及照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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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156
第52條 社會參與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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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90
好細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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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725
比牙籤還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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