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準用」之立法技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別法律規定本身並未明定其構成要件或法效果,而援引其他法律之構成要件或法效果
(B)指涉法院自行創設之類推形式
(C)係指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反面推論
(D)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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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47), C(54), D(160), E(0) #3704421
統計: A(808), B(47), C(54), D(160), E(0) #3704421
詳解 (共 6 筆)
#7214188
關於「準用」之立法技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個別法律規定本身並未明定其構成要件或法效果,而援引其他法律之構成要件或法效果✔️
- 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事項時,為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或太過繁複,就用「準用」的規定形式,做與A事項相同方式的處理。
- 例如:民法關於「代理」之規定,於「法定代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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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指涉法院自行創設之類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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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是法律「未規定」(有漏洞)時,法院(法官)基於「相同之案型應為相同之處理」的法理,援引類似的法律規定來解決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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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則是法律「已明文規定」要引用其他條文。
(C) 係指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反面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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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推論出不在該規定範圍內的事項,不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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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滿18歲為成年人」,反面解釋即為「未滿18歲非成年人」。這與準用的概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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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 準用是立法者已經預見並明文規定的援用。它本身不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 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主要包括類推適用和目的性限縮/擴張(由法官在審判中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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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6949
(B) 指涉法院自行創設之類推形式→法官造法,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C) 係指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反面推論→反面解釋(反對解釋),法律之解釋方法
(D) 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類推適用(比附援引)才是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準用為「法定之類推適用」,法律明文規定將某一事項的法規,應用於性質不相牴觸的類似事項上,目的是為節省法條、避免重複立法,該法條本身已存在無漏洞情事,非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法官造法、類推適用(比附援引)、目的性限縮(隱藏性漏洞)、目的性擴張(公開性漏洞)
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法官造法、類推適用(比附援引)、目的性限縮(隱藏性漏洞)、目的性擴張(公開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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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487
(D) 係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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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指涉法院自行創設之類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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