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法庭旁聽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B)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基於國民主權原理,無旁聽證之人仍得進入法庭旁聽
(C)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
(D)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所為有關維持秩序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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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78), C(25), D(6), E(0) #1651265
統計: A(16), B(778), C(25), D(6), E(0) #1651265
詳解 (共 2 筆)
#5511883
第 2 條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第 3 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第 5 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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