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工會不問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在協商他方有不誠信協商之情事時,均具有團體協商
資格而得向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A)企業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綜合性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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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44), C(78), D(46), E(0) #2593342
統計: A(233), B(44), C(78), D(46), E(0) #2593342
詳解 (共 2 筆)
#5603782
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A)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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