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首長或主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非屬於縣(市)政府之成員
(B)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二分之一之主管或首長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C)縣(市)長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無須具備相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D)縣(市)政府之最高常任文官為副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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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4), C(15), D(9), E(0) #3791306
統計: A(21), B(84), C(15), D(9), E(0) #3791306
詳解 (共 1 筆)
#7278000
2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首長或主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地方制度法 56 條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非屬於縣(市)政府之成員 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B) 地方制度法 5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二分之一之主管或首長得列政務職,其餘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C)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6 條
縣(市)長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無須具備相關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餘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個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D)地方制度法 56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4 條
縣(市)政府之最高常任文官為副縣(市)長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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