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下列何者不是廣義的司法機關?
(A)地方法院
(B)地方檢察署
(C)訴願委員會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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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6), C(868), D(123), E(0) #2052404

詳解 (共 3 筆)

#5500228

司法機關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
1.審判機關、懲戒機關
應係專指憲法第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包括:
(1)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
(2)辦理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之懲戒機關等。
2.司法院
(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若干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司法院院長除綜理院務外,並得行使對於所屬司法機關之行政監督之權。
(3)故司法院亦為狹義之司法機關,應無疑義。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1.則係指除前述司法院以下各級司法機關或法院以外,尚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在內
2.關於我國司法機關之組織及職權,除依據憲法相關規定以外,並分別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中。

廣義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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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183
d? 釋字392: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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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086
請見釋字第392號解釋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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