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予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A)財政部函釋
(B)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C)法律
(D)地方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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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9), B(207), C(220), D(270), E(0) #2851610

詳解 (共 10 筆)

#5296807

• (C)(D)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A)函釋之性質

◦ 1.行政規則: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常用之行政規則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等,所以函釋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之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可分為二大類:

‣ 1.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2.觀念通知: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

• (B)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 I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II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相關考古題

◦ Q: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予以行政裁罰之法源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 (A)法律

◦ (B)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C)自治條例

◦ (D)自治規則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 102 年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行政法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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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644

行政規則不能當作處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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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215

財政部函釋為行政解釋(行政命令),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不可作為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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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030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予行政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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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638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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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879
(A)財政部函釋為行政解釋 不能做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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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548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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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503
個人筆記,勿點 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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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4651
(C) 法律
(D) 地方自治條例
【行政罰法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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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行政罰法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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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94號】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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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財政部函釋
性質僅是「解釋性行政規則」,無對外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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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1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2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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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154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即行政法上「處罰法定原則」之明文,旨在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之責任。

各選項分析

(A) 財政部函釋(錯誤)

財政部函釋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法律適用疑義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其功能在於闡釋法律意旨,供下級機關遵循,本身並非創設處罰之獨立法源。釋字第570號解釋明確指出,行政處罰之處罰對象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為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命令訂之。財政部函釋屬行政命令之一種,自不得作為處罰之直接法源依據。

(B) 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正確)

依釋字第570號解釋,行政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雖應由法律定之,但法律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因此,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得作為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

(C) 法律(正確)

行政罰法第4條明定「法律」為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此為處罰法定原則之基本要求。

(D) 地方自治條例(正確)

行政罰法第4條將「自治條例」明文列為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進一步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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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法源類型 得否作為處罰依據 理由
(A) 財政部函釋 否(錯誤) 屬解釋性行政規則,非處罰法定原則所定之法源
(B)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得補充處罰規定
(C) 法律 行政罰法第4條明文規定
(D) 地方自治條例 行政罰法第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6條明文規定

補充說明

財政部函釋雖不得作為創設處罰之獨立法源,但若係就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進行解釋,於符合法律解釋方法且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負擔時,法院及行政機關仍得予以援用。惟此種援用係基於法律本身之授權,而非函釋本身具有法源效力,兩者概念有別,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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