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欲開設文創商場,委託乙完成該商場之室內裝潢。甲、乙間訂立何種契約?
(A)承攬契約
(B)買賣契約
(C)委任契約
(D)僱傭契約
統計: A(3445), B(79), C(701), D(254), E(0) #2851615
詳解 (共 10 筆)
(A)承攬契約:• 民法第 490 條
◦ 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II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B)買賣契約:• 民法第 345 條
◦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C)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委任契約):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D)僱傭契約:• 民法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應支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
例如甲(承攬人)向乙(定作人)承包室內裝潢工程,約定裝潢完成,乙應給付100萬元報酬,甲與乙間就是成立承攬契約。
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雙方就買賣標的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委任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契約可約定報酬,也可以無報酬。
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經紀合約即是委任契約。
僱傭
當事人一方(受僱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之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勞務,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82條)。
最常見的類型就是勞動契約。
(A)承攬契約:• 民法第 490 條
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II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公司與執行工作的人彼此之間沒有從屬性,這時候雙方只就工作內容講好報酬,付錢的人並沒有指揮或監督的權力。
(ex:寄生上流主角摺披薩盒、家庭代工)
(B)買賣契約:• 民法第 345 條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C)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委任契約):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通常是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例如公司的總經理、執行長,或外部聘任處理特殊性質的工作,像是公司的律師會計師,以及其他專業顧問。
(D)僱傭契約:• 民法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我們一般認知的「公司」跟「員工」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稱為僱傭關係。
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細微差異
1.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可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 有個明確、方法不限,但不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委任律師,律師用盡各種手段想幫你勝訴,但還是敗訴。
2. 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不可自行裁量。
>> 有個明確、方法受限,且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廚師僱傭你當學徒,要你用一定得做法包餃子,且不可偷工減料。
3. 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
>> 有個明確、方法不限,且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你承攬室內裝潢,你可以用自己喜歡的方式裝潢,例如先裝潢哪邊、材料要用什麼等,只要最終結果符合客戶期望。
部份資料來源: https://www.legalpro.com.tw/casesin.php?id=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