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
先受償之權。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人得占有質物
(B)質權人得使用質物
(C)質權人得請求無權占有質物者,返還質物於自己
(D)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統計: A(527), B(2978), C(763), D(568), E(0) #2851618
詳解 (共 10 筆)
• (A)
• 民法第 884 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民法第 885 條:I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 (B)民法第 888 條: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 (C)民法第 767 條
◦ I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II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D)民法第 893 條:I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36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質權人得占有質物
(B) 質權人得使用質物
(C) 質權人得請求無權占有質物者,返還質物於自己
(D)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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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88 條: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速解:
(A) 質權人得占有質物 ~ 有兩年期限可以不佔有;亦可轉質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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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保有仍所有權及處分權。所以出質人得將質物轉讓他人,不過因出質人喪失對質物的直接占有,出質人無法將質物直接交付移轉他人占有,而僅能將質物所有權讓與他人或讓與對質物之返還請求權。
質權人原則不得使用質物,若經出質人同意,則例外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亦同
質權人不是所有權人,為什麼可以依民法767請求無權占有質物者,返還質物於自己?
質權人: 佔有質物的債權人
出質人: 債權擔保人,將質物交給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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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B) 質權人
2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C) 質權人得請求無權占有質物者,返還質物於自己
1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D)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1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