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無權解釋
(B)學術解釋
(C)個人解釋
(D)立法解釋
統計: A(1039), B(107), C(535), D(3723), E(0) #187906
詳解 (共 8 筆)
法律解釋之方法
國內法律之解釋,因解釋主體與效力之不同,可區分為「有權解釋」及「無權解釋」兩類。
(1)有權解釋
為國家機關所為之解釋,效力較高。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或強制解釋。包括:
(A)立法解釋
即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在同一法律或其他法律法條上,明文以立法方式所為之解釋。其作用在於使法條的規定或特定用語意義明確,亦寓有限制司法者須依法律之規定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意旨。
(B)行政解釋
即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法律適用之解釋,通常以解釋函為之。其上級機關之解釋,對下級機關有拘束效力;但法院並一定不受解釋函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
(C)司法解釋
即由司法機關所為之法律解釋。包括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憲法解釋與法律之統一解釋(稱為獨立解釋或質疑解釋)及由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發生法律適用疑義時,本於自己之確信,解釋法律之真義(稱為審判解釋)。
(2)無權解釋
又稱「學理解釋」,包括:
(A)文義解釋
即以法條規定所用之文字字義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文理解釋或文字解釋。在成文法國家(例如我國)之法律解釋,概先以法條文字之通常意義為之。
(B)論理解釋
即斟酌法律立法目的、精神、沿革、整體構造、與其他法律關係及社會生活之必要性等,依照論理之法則而不拘泥文字表現形式所為之解釋。又稱為推理解釋,包括系統解釋、擴張解釋、縮小解釋、反面解釋、當然解釋、補正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
(C)比較法解釋
即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判決(例)或學說而為之解釋
(D)目的解釋
即由法律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以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
資料來源: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80%E5%B8%AB%E5%A0%B1/378-2-1.htm
abc都是學者私底下高唱個人的看法
但並無任何的實質影響力
只有d是真的有約束力的
我這樣理解對嗎?????
(A)(B)(C)三項都是無權釋,不具法約束力,(D)是有權解釋,具實際法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