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種情形,會使法定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A)殺害被繼承人未遂但未被判刑
(B)詐欺被繼承人而使其變更遺囑
(C)對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D)虐待被繼承人,但經被繼承人宥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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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3576), C(933), D(78), E(0) #187912
統計: A(803), B(3576), C(933), D(78), E(0) #187912
詳解 (共 10 筆)
#232777
(一)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
1.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二)相對失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為相對失權,可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相對失權之事由有3,以下一一討論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詐欺是以詐術使被繼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或利用被繼承人陷錯誤而使其為意思表示。脅迫則是使被繼承人心生畏懼而為意思表示。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3.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所謂變造、偽造,是使遺囑之內容失其真實;隱匿、湮滅則使遺囑不能執行。
(三)表示失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使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即為表示失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本款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其二則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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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64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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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75
所以C 就算不撫養 也可以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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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05
那下面表示失權後,還可以爭取特留分嗎??
表示失權:
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使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即為表示失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本款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其二則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不喪失繼承權。
表示失權:
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使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即為表示失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本款的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其二則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未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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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05
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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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051
真的要讓不孝的子女分不到財產的話,事先就會處理好了;另一方面,即使法律規定了,未扶養父母者不得繼承,這也是要其他繼承人經由訴訟主張後,不孝的子女才會真的拿不到錢,否則大家吵歸吵,還是得一起分財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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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441
(A)殺害被繼承人未遂但未被判刑
(B)詐欺被繼承人而使其變更遺囑
(C)對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得撤銷其贈與
(D)重大虐待被繼承人,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B)詐欺被繼承人而使其變更遺囑
(C)對被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得撤銷其贈與
(D)重大虐待被繼承人,但經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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