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民法繼承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
(B)繼承之開始不須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或請求
(C)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 [ 繼承回復請求權]
(D)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非繼承之標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9), B(696), C(3564), D(490), E(0) #187916

詳解 (共 10 筆)

#327484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C.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還沒死自然沒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154
2
#1494864

我覺得最佳解有個觀念大家要釐清

雖然說死亡是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被繼承人沒死亡就沒有後續繼承的問題沒有錯,

但是『繼承回復請求權』的重點不在被繼承人死了沒,而在於繼承人的繼承權被侵害了。

ex:  在台灣的A父,有一子B,B在國外念書,而A父在台灣有一乾兒子C (這裡的乾兒子,是民間的一種習慣,不是民法上的養子 ) ,而後A死亡留下1000萬財產,沒有繼承權的C獨自佔有A的遺產,而B回國後才知悉,這時候B就可以向C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因為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是B,這時候B的繼承權被侵害了。

94
0
#523397

(A)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父母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兄弟姊妹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祖父母

 

(B)

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C)

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D)

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2
0
#436161
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開始後,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現實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則繼承權被侵害之真正繼承人得對之請求回復之制度。
31
0
#744517

(C)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主張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繼承回復請求權] 指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D)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非繼承之標的

摘錄最佳解

回答者: Mulder ( 實習生 3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中國文學
回答時間: 2008-03-28 17:36:43

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認定,通常以身分(包含名譽、職位或能力)為標準。



 

例如:名攝影師簽約替某公司拍攝系列產品,已收部份款項;該攝影師因故死亡後,該公司不得要求繼承人繼續未完成的工作,因為該簽約的對象是以攝影師本身的能力為簽約標的。

24
0
#1455051
分 (法定代理人) vs (意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行為能力於法律上受有限制,所以必須透過法律指定一完全行為能力人代其行使法律行為

       例如:五歲孩童無買賣之行為能力,如他要買東西必須尤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行之


意定代理人:由具有行為能力之本人授予他人代理行使權利。

      如:一名長期在外國經商之人授權其友人代為管理在台灣之土地

11
0
#2388748
記:<繼承開始前>....所...
(共 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1406190
法定代理人 通常應該是指父母 

6
0
#1396178
法定代理人是指律師嗎?
法定代理人是指誰?
5
0
#408796
被繼承人還沒死自然沒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