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有關機關一般「辦理機要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有誤?
(A)得隨時免職
(B)不得超過五人
(C)任用不受考試及格之限制
(D)可以主管之職稱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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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407), C(283), D(2936), E(1) #129652
統計: A(496), B(407), C(283), D(2936), E(1) #129652
詳解 (共 7 筆)
#319539
第四條 | ||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 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 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 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 進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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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53
http://mypaper.pchome.com.tw/whojerry1/post/2739160
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2.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2.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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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180
這是從3F大大的連結擷取的
應該是地方跟中央規定不同吧!
5.地方政府之機要人員:
(1)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增置一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二人外,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地方制度法§56Ⅱ )
(2)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地方制度法§56Ⅲ)
(3)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地方制度法§57Ⅰ)
(1)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增置一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二人外,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地方制度法§56Ⅱ )
(2)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地方制度法§56Ⅲ)
(3)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地方制度法§57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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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21
不可 以主管之職稱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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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07
但是地方制度法上面的縣轄市之副市長得以機要人員任用之或簡任第十職等文官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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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720
(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2)得不受任用資格之限制。(即不須經過文官考試及格)
(3)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主管。
(4)人數不得超過5人(單一機關)。
(5)機關長官得隨時免其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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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32
果然用猜的還是要相信第一直覺的答案~~那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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