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以下何者非教師法所規範之教師義務?
(A)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參加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
(C)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D)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統計: A(63), B(6678), C(127), D(126), E(0) #1616389
詳解 (共 5 筆)
教師法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法 》 修法日期:108/6/5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C)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A)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D)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最佳解 第17條 改為 第32條
(B)「參加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為權利而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