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指處理性別事件時應衡酌「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 資源之不對等狀況」,稱之為?
(A)中立原則
(B)無罪推定
(C)權力差距
(D)兩小無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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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48), C(4678), D(26), E(0) #1616399
統計: A(704), B(48), C(4678), D(26), E(0) #1616399
詳解 (共 8 筆)
#2310926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
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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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237
第 16 條 n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n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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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542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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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053
(C)權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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