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行政院院會 5 月審議通過「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為解決師資流動率高及人力不足的問題,公 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而進用的初任教師,明訂應服務滿幾年,始能提出申請介聘?
(A)5 年
(B)6 年
(C)3 年
(D)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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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4464), C(303), D(24), E(0) #1616402

詳解 (共 5 筆)

#2348087

行政院審議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將報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表示,希望藉由專法訂定,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完整規範於同一部法律,以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保障偏遠地區學童受教權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草案第二條

一、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現行對偏遠地區學校並無明確法律定義,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認定,恐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應用,爰於本條例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並授權子法另定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俾使教育資源投入更為公平、集中,並有明確的適用對象。

二、降低偏遠地區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流動率:對於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教師甄選,所聘任的專任教師,應實際服務滿6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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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564

小學六年畢業, 讓老師能完整陪學生一輪,所以訂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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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7
二、 條例制定重點(一) 解決師資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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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043

民國 106 12 06 日已經通過,正式成為法律了!

第 5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 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
n   
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n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 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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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989
行政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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