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指處理性別事件時應衡酌「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 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稱之為
(A)兩小無猜
(B)中立原則
(C)權利差距
(D)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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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1), C(1532), D(9), E(0) #2377760

詳解 (共 3 筆)

#4197197
@權利差距:由吉爾特·霍夫斯塔德提出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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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學校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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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238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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