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 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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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77), C(3023), D(48), E(0) #1503732

詳解 (共 6 筆)

#2263619

保險法 第35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法 第39條: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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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684
用自己的話理解看看,有錯請指正(A)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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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302
複保險舉例:甲保房屋(價值1000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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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611
A→再保險,為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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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545
《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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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54
複保險:訂立 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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