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並於公告半年後,應經何種程序?
(A)總統複決
(B)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C)立法院複決
(D)司法院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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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5405), C(810), D(123), E(0) #355328
統計: A(85), B(15405), C(810), D(123), E(0) #355328
詳解 (共 1 筆)
#801047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4年 06月10日修正)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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