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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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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卷科目: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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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卷科目: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1236 |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臺北縣95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卷科目: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1236
年份:
95年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28.依據我國學習障礙鑑定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 智商在負二個標準差以下
(B) 鑑定除標準化測驗外應另擇適當評量工具
(C) 其能力與成就之間的嚴重差異,非直接由其他障礙與文化不利因素產生
(D) 學習障礙為多種不同學習能力缺陷總稱,應多方面評量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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