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可藉由一般流程或併同辦理流程擇一提出申請,下列有關此兩方式之敘述何者有
誤?
(A)若選一般流程,由社會局(處)進行需求評估
(B)若選一般流程,可指定鑑定醫師
(C)若選併同辦理
流程,由鑑定機構進行需求評估
(D)若選併同辦理原則,可指定鑑定醫師。
統計: A(145), B(394), C(170), D(728), E(0) #874514
詳解 (共 5 筆)


※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
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1吋半身照片3張。
3.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申請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鑑定及評估流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
(1)方式1「一般流程」:可以指定鑑定醫師。
(2)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如下圖一所示: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 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鑑定流程如下圖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