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下條件何者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之規定條文不符?
(A)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B) 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C)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D)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A)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B) 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C)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D)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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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571), C(369), D(1855), E(0) #39492
統計: A(830), B(571), C(369), D(1855), E(0) #39492
詳解 (共 4 筆)
#18661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D)不在上面8項裡頭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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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779
也是啦..無不良紀錄只是基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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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914
(B)選項名稱改了!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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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輔導管教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輔導管教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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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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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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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A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B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C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 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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