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安全準備的來源?
(A)政府每年編列預算
(B)保險費滯納金
(C)菸酒健康福利捐收入之一定比例
(D)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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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26), C(26), D(143), E(0) #875447
統計: A(197), B(126), C(26), D(143), E(0) #875447
詳解 (共 7 筆)
#1405368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三條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承3樓所說,相關法條如上
請阿摩把答案更回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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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20
76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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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92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財政部公益彩卷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三條
公益彩卷盈餘5%供全民健保準備.
(有誤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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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361
這題考選部並未更改答案...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097/55471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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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99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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