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
(A)甲手持手機竊錄捷運站電梯上樓之女子裙下風光
(B)乙以雙眼目視自宅對面大樓站在窗戶前自拍之裸
女
(C)丙無故持手機竊錄隔壁辦公室同事非公開對其他同事之批評
(D)丁無故爬到電線桿上對正在屋內洗
澡之女士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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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06), C(24), D(10), E(0) #3091286
統計: A(3), B(1106), C(24), D(10), E(0) #3091286
詳解 (共 2 筆)
#5973242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B選項的乙只是用眼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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