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房客甲雖租約已到期,但仍未搬離,且因甲積欠房租,擁有該屋的房東乙即以備用鑰匙進入甲的房內等待 甲返回,以便當面催討房租;嗣後,甲控告乙觸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宅罪。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房屋所有權人,故其在房屋租約到期後有權進入房內,無侵入之問題
(B)乙係以合法擁有的備 用鑰匙開啟房門,不屬侵入行為
(C)乙入房內雖係為催討房租,但仍屬無故
(D)承租之房屋非屬刑法第306 條所稱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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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2), C(1012), D(7), E(0) #3091294

詳解 (共 2 筆)

#5786445
第306條 I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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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262

擅入房客屋內討租金 法院:構成侵入住宅罪?


真實案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房東因房客未繳房租,又聯繫不上,在未取得房客同意下,擅自以備用鑰匙開啟租屋大門進入屋內,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該院認為房東還有其他正當法律途徑來催繳租金,因此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判處房東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院指出,轄區內有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持其自行留存的備份鑰匙開啟房屋大門,並進入房內。房東到案後表示並無故侵入住宅的犯行,是因為房客未繳房租,聯繫又未獲回應,且自認與房客關係良好,因此持鑰匙開門查看,辯稱不知道此種行為違法。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者,依刑法第306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士林地院認為,一般房東提醒房客須繳納相關費用,可以電話方式提醒,縱使對方未能及時接聽電話,也得以其他方式提醒,無須以自行持鑰匙進入房客屋內的方式,且雙方既有簽立租賃契約,也可循法律程序解決,因此判處房東拘役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真實案例2
然而高雄另有房東與房客的租屋合約到期,雙方約在到期日當天點交,卻遲遲等不到人,房東因苦等多時,怕房客在屋內發生意外,決定持備用鑰匙開門查看,所幸無狀況。房客事後得知房東未經同意擅自侵入屋內,因而提告。高雄地檢署認為,房東雖未經允許入屋,但房客當天約好和房東點交,卻失聯爽約,房東入屋確認房客安全和屋況,符合正常道德習慣,並非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6676.00

因此依照上述2個真實案例能得出並非構成要件就該當,須個案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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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4929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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