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不動產的利用與外部環境的配合與相互協調,不動產方能達到最有效利用之原則,稱為:
(A) 貢獻原則
(B) 適合原則
(C) 外部性原則
(D) 均衡原則
統計: A(13), B(1045), C(158), D(162), E(0) #444246
詳解 (共 2 筆)
(八)貢獻原則:
係說明整體不動產中,特定因素之價值,可由其對整體不動產價值之貢獻方式來衡量,或假設無此因素時,自整體不動產價值中可扣減之數額。故從事不動產某部分之估價時,應以其對整體不動產之貢獻而定,屬部分與全體之關係,亦屬部分之收益遞增遞減原則之應用。
(九)適合原則:
係指不動產特徵與市場需求調和時,其價值方得以創造與維持。蓋不動產需與其所處地區保持協調一致之利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用。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評估該不動產是否適合其環境,使之判定該不動產之收益性或舒適性是否能高度發揮,並依據進化原則或退化原則對個別不動產以價格方式建立調和標準。
(十)外部性原則:
係指不動產之外在環境因素,對其整體價值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之效應。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注意不動產之外在環境,外在環境不經濟,則對不動產價值有明顯之負效益,例如:攤販流竄、違章林立、亂葬崗等不好設施;反之外在環境經濟,例如:緑地、文教設施、郵政、捷運系統等,則不動產價值將因其便利、舒適而有正面提昇。
(六)均衡原則:
均衡原則指當對立、相反或交互作用之各因素間處於均衡之狀態下,可創造與維持不動產價值。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注意不動產組成因素間及重建成本與不動產生產力間之關係,以判定不動產之效用是否高度發揮,使之正確估計不動產價格。
口訣:內均衡、外適合
(內)均衡原則:
指當對立、相反或交互作用之各因素間處於均衡之狀態下,可創造與維持不動產價值。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注意不動產內部構成要素間是否達至均衡,以判定不動產之效用是否高度發揮,藉以正確估計不動產價格。
(外)適合原則:
不動產需與其所處地區保持協調一致之利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用。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評估該不動產是否適合其環境,則該不動產之收益性或舒適性方能發揮最大限度,方屬最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