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何者 錯誤 ?
(A)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四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B)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得擔任居家 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C)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D)幼兒園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某幼兒遭受其父親身心虐待之情形,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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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 C(5), D(88), E(0) #339627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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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下: 選項A:依據第5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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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04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 稱兒少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 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 童及少年有被虐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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