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證券投資事業運用 ETF 連結基金之規定,何者不正確?
(A)被投資主基金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 為限
(B)被投資主基金應達基金淨資產價 60%
(C)基金名稱需出現投資之主基金名稱
(D)基金名稱中應標明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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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1), B(1828), C(283), D(208), E(0) #2205134
統計: A(701), B(1828), C(283), D(208), E(0) #2205134
詳解 (共 8 筆)
#4383002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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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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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0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行政函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ETF連結基金,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及第十二款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投資之主基金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為限,且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連結」字樣及所投資之主基金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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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858
被投資主基金應達基金淨資產價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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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131
1. 投資比例(核心重點):
• 連結基金(Feeder Fund)的主要資產必須投資於單一主基金(Master ETF)。為了確保其「連結」的特性,投資於該主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90%
2. 標的限制:
• 目前我國規範之 ETF 連結基金,其被投資的主基金確實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 為限。
• 目前我國規範之 ETF 連結基金,其被投資的主基金確實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 為限。
3. 名稱標示:
• 為了讓投資人清楚辨識,基金名稱必須標明**「連結」字樣,且必須完整出現所投資之主基金名稱**。例如:「XX 投信 XX 台灣 50 連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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