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母親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隱匿其乳癌末期病情,惡意帶病投保向乙
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 500 萬元,並交代丙受益人(其女兒)拖延於母親病逝二年
之後,再向乙保險人請求死亡保險金給付 500 萬。請問依司法實務見解,本案
甲違反告知義務的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 訂約二年內已發生保險事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 甲隱匿病情帶病投保,違反誠信原則,保險契約終止
(C) 構成保險法第 58 條危險發生後通知義務之違反,乙保險人免除保險金給付
之責
(D) 乙保險人所具備之專業知識,經驗及經濟優勢,有能力在訂約二年內,調
查告知不實之情形;訂約超過二年後,乙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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