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父親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隱匿肺癌末期病情,惡意帶病投保人壽保險 1000萬元,交代受益人(其配偶及女兒)拖延於父親病逝二年之後,再向保險人 請求死亡保險金給付1000萬,依司法實務見解,應如何處理?
(A)訂約二年內已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隱匿病情帶病投保,違反誠信原則,保險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C) 構成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危險發生後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得不負保險金 給付之責
(D) 保險人所具備之專業知識,經驗及經濟優勢,有能力在訂約二年內,調查 告知不實之情形;訂約超過二年後,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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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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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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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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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頗有爭議,依法院見解與法條解釋,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