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釋字第 588 號指出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中,僅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為由,拘束其身體,顯已逾必要程度。以上敘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
(D)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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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 C(126), D(143), E(0) #1469610
統計: A(29), B(7), C(126), D(143), E(0) #1469610
詳解 (共 3 筆)
#3968696
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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