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釋字第 588 號指出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中,僅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為由,拘束其身體,顯已逾必要程度。以上敘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
(D)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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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 C(126), D(143), E(0) #146961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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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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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性」:指行為以不超越實現目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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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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