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之描述,非屬「無效行政處分」之概念?
(A)自始不生效力
(B)其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除去無效部分而成立之行政處分
(D)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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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3), C(361), D(31), E(0) #1469618
統計: A(21), B(23), C(361), D(31), E(0) #1469618
詳解 (共 1 筆)
#4371567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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