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下列何種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 他人其進項稅額
(B)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
(C)供試車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 車其進項稅額
(D)小客車租賃業購車支付之進項稅額。
(E)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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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1), C(61), D(9), E(62) #303889
統計: A(43), B(11), C(61), D(9), E(62) #303889
詳解 (共 5 筆)
#235008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汽車經銷商購置
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
抵。(財政部76/01/10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至於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他
人,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尚非自用,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財政部
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
之規定。(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
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係屬營業上使用,並非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
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349891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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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238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汽車經銷商提供試乘活動,所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
答案請修改(A)(B)(C)(D)都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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