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下列何種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 他人其進項稅額
(B)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
(C)供試車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 車其進項稅額
(D)小客車租賃業購車支付之進項稅額。
(E)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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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1), C(61), D(9), E(62) #303889

詳解 (共 5 筆)

#235008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汽車經銷商購置 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 抵。(財政部76/01/10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至於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他 人,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尚非自用,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財政部 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 之規定。(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 業,購買供出租使用之乘人小汽車,係屬營業上使用,並非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 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349891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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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238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汽車經銷商提供試乘活動,所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

答案請修改(A)(B)(C)(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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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581
建議新增選項(E)以上皆可參考新聞汽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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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40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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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410
原本題目:284.(※) 下列何種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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