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委辦規則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此為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展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法律安定性原則
統計: A(173), B(361), C(4305), D(38), E(0) #2851584
詳解 (共 10 筆)
題幹: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III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C)法律優位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
(A)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76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提出):學說稱之為「明確三要件」,亦即,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從法律規定之內容,「可否理解、可否預見、可否審查」三項要素,予以判斷。
(B)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做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地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依據。
(D)法律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法安定性原則的內涵包括法明確性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子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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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則」包含兩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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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具體條文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例如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