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基準,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下列何者錯誤?
(A)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出現的問題
(B)學習障礙學生需智力正常之學生
(C)學習障礙學生須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D)學習障礙學生包含長期中輟導致課業學習困難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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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 C(2), D(682), E(0) #2950395
統計: A(22), B(7), C(2), D(682), E(0) #2950395
詳解 (共 4 筆)
#5540733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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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175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A),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B)。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C)。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D)。
→ 因條文中明確說明,該障礙需排除其他障礙及環境因素之影響,亦規定其在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才符合鑑定基準,而長期中輟學生已長期缺課(環境因素),顯然缺乏一般教育之介入,因此學習障礙學生不包含長期中輟導致課業學習困難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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