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屬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
(A)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B)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
(C)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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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4928), C(1027), D(2109), E(0) #1508962

詳解 (共 10 筆)

#1585648

民事訴訟法§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C)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D)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A)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379(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C)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行政訴訟法§243(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C)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D)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A)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查諸三大訴訟法之相關條文,唯(B)不在其中,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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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068

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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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246

to   Janet810

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

(來源:http://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2310)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下列何者非屬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

故審判長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A)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當然為違背法令)
(B)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亦屬違背法令)

(C)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當然為違背法令)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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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530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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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272

希望阿摩用鑽石作法,不是作法自斃的行為

(有心要分享者,千萬注意,要取消左下角的自動販售,謝謝
 免得讚多了,就隱藏發表,浪費了分享者的好意。)


反正最壞的打算是,請有心要討論的人到 FB 另開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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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940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43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

--------------------------------------

1.

下列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A)偵查程序不合法
(B)法院所認免訴事由之有無係不當 
(C)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D)依法得停止審判而未停止審判

2.


關於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不備理由
(B)判決理由矛盾 
(C)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D)無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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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565
單純背法條題,別想太多。(A)(C)(D...
(共 1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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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003

民事訴訟法 第199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

(來源:http://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2310)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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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48186

下列何者非屬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 (B)

(A)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B)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 

(C)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C)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D)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A)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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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07979

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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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7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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