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在實務上之適用情形,何者錯誤?
(A)當事人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者乃事實上處分權
(B)違章建築遭拍賣時,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C)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D)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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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3), C(217), D(53), E(0) #686730
統計: A(7), B(33), C(217), D(53), E(0) #686730
詳解 (共 3 筆)
#142592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違章建築買受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所有權,對未登記之不動產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乃係實務上之便宜措施,然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所有權,能否類推適用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規定?或應以代位之法律關係行使其權利?仍待進一步推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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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919
因為違章建築的房屋,從頭到尾都沒有所有權,因為不合法嘛,(退後一步)只有事實上處分權。所以從A( 正確 )來推( C ) ,民法第767條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不能用在違章建築上,因為無所有權的關係。那違章建築的主人,當有遊民佔據他家時,他怎麼辦? ( 用次級品 )就用占有之保護( 民法第962條 )。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962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 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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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37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惟依前開規定,
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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