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大學生甲,在學校附近向房屋所有人乙租屋。關於雙方契約約款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甲乙約定此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但租賃契約為一不要式契約,故在未經公證前若就租賃物、價
金、期間等已達成協議,契約仍有效成立
(B)甲乙約定,租金應於每月初支付,若甲遲付兩個月租金則乙可以終止契約。若甲至 2 月 5 日,仍
未支付 1 月及 2 月之租金,乙縱使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於 2 月 15 日仍不得終止契約
(C)若甲乙約定,該屋有熱水器壞掉、漏水等情形需由甲自行修繕,則此一約定違反出租人之修繕義
務應為無效
(D)甲交了女友丙以後,未經過乙之同意即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於丙一同居住。對此,不論雙方有無
特別約定禁止轉租的情況下,乙均得終止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7), B(116), C(15), D(24), E(0) #686731
統計: A(107), B(116), C(15), D(24), E(0) #686731
詳解 (共 3 筆)
#1425953
(A)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B)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14
0
#1429804
補充:C→429I;D→443I
5
0
#6203905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ㅤㅤ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