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
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
(B)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聲請法院先裁定命乙將該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
為甲之名義
(C)甲主張其為使用所有之 A 地,有必要通行乙所有之 B 地,得聲請法院裁定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禁
止乙在甲需通行之 B 地上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有礙甲通行之行為
(D)法院於裁定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均應在裁定內同時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
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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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 C(171), D(34), E(0) #686741
統計: A(32), B(8), C(171), D(34), E(0) #686741
詳解 (共 5 筆)
#5082326
(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
怕乙賣出該屋,應該申請假扣押,而非定暫時狀態處分。若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會認為是非必要之情形。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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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978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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