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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 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B)被告未依審判長所命之期限提出記載完整之答辯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被告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C)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D)法院命被告說明其未依期限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而被告未說明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 斟酌或準用有關準備程序失權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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