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關於再審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乙辯稱十年前即向甲承租系爭土地,惟未能提出證據
證明,第二審法院認乙所為辯解不足採信,為甲勝訴判決,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尋獲當
年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以發見新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不能斟酌新證物
為由,駁回乙上訴確定。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B)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法院以甲不能證明乙簽發支票事實,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因尋獲
足以證明親見乙簽發支票之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理由,對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
(C)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法院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買賣關係存在及甲之價金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得以「判決理由前後矛盾」為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
(D)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甲、乙均未向法院表明乙為尚未結婚未成年人,法院未命甲
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駁回甲請求確定。甲得以「
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契約書符合未經斟酌之證物,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