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下列關於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時所生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B)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裁定限期補正,未補正者,應認上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C)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未依限提出者,第二審法院應不許上訴人於
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D)第二審審判長得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1.上訴不合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444-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