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下列關於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時所生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B)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裁定限期補正,未補正者,應認上訴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C)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未依限提出者,第二審法院應不許上訴人於 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D)第二審審判長得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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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4), C(9), D(127), E(0) #686758

詳解 (共 2 筆)

#1115387
 
民訴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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