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7 甲、乙與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讓與其應有部分於丁,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B)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 A 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C)丁無權占有 A 地。甲得請求返還 A 地於共有人全體
(D)甲出租 A 地於乙,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E)丁無權使用 A 地。甲得請求丁償還,按其應有部分所得受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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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2), C(158), D(62), E(112) #686768
統計: A(14), B(132), C(158), D(62), E(112) #686768
詳解 (共 3 筆)
#5176772
(D)甲出租 A 地於乙,非經乙與丙同意,不生效力
民法第820條第1項本文: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個選項,似乎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觀察:
甲和乙都是A地的共有人,甲乙丙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兩人要成立租賃契約自然是要雙方合意,那麼甲乙加起來已經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了,所以甲乙間契約有效。不用經丙同意,而且對丙也有效。
當然"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該出租契約於甲乙間仍生效力"還是沒有錯的。在這題用這兩個角度解都會對,只是在對丙有沒有效這邊會產生差異。
比較:
79年第2次民庭決議認為,若共有土地之出租不符合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該契約對未經同意之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反面解釋,該契約仍有效,只是對未經同意之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在本題,如果沒有注意到其實甲乙間的契約已經符合82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在這個契約對丙有沒有效的部分就會產生不同判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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